甲方:
乙方:
甲、乙雙方根據(jù)司法部《法律服務工作細則》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(xié)商,達成如下一致協(xié)議:
一、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,指派 法律工作者(律師)為甲方與 一案的第 審代理人。
二、乙方法律工作者(律師)必須認真履行代理職權,用法律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,并按時出庭。
三、甲方必須真實地向法律工作者(律師)敘述案情,提供有關本案證據(jù)。乙方接受委托后,發(fā)現(xiàn)甲方有捏造事實,有弄虛作假,有權中止代理,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。
四、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,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;如甲方無故終止,代理費不退回。
五、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(見委托書)
六、根據(jù)《福建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最高限收標準》閩價<1998>費字351號文件的相關規(guī)定,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乙方法律工作者(律師)的旅差費用。
七、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(判決、調解、訴訟外調解、撤訴及仲裁)。
八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,由雙方另行補充協(xié)議。
本協(xié)議自簽訂之日起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本合同一式二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持一份。
甲方(公章):_________乙方(公章):_________
法定代表人(簽字):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(簽字):_________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